【图说新规】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这7项规定最高处罚1万元

前面4期的学习解读里



阿消向大家介绍了不少



关于如何保障消防安全的规定



《规定》对许多行为



都提出了明令禁止





  •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

  • “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但是



如果要把所有



不能做的事情列出来



那一定是三天三夜都说不完的



所以



《规定》不仅说了



我们不应该的事情



还告诉了我们应该怎么做



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



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也是至关重要哒



第五期的图说新规



阿消就带你介绍一下



《规定》对于



消防宣传教育



和灭火疏散预案



是怎样要求的吧~



01 《规定》第五部分








02 部分解读

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消防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对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分别对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进行了明确:



针对高层公共建筑,要求建筑内的单位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针对高层住宅建筑,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四条



《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规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快速处置初期火灾事故,迅速疏散被困人员,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起到重要作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是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规定》明确了预案编制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对于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统称分预案)。



《规定》还明确了消防演练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规定》明确了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七种常见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前面提到的有关动用明火作业、外墙外保温系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外,还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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